导语
据报道,今年6月发生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前天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广东律师党琳山因为管辖权问题没有跟法院达成一致,离庭抗议,案件的庭审只持续了不到半小时就被迫中止。12月23日,广东省司法厅决定对党琳山的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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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律师为什么要离开法庭?他有没有考虑到后果?调查的结果有可能是什么?
法制日报官方网站引述广东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高度重视此事,经过调阅庭审视频、查阅相关记录,结合该案审理法院的司法建议,调查组初步认定,党琳山律师涉嫌在庭审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许可擅自退庭,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利用网络炒作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对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立案。
23日上午,党琳山告诉记者,调查组目前没有联系过他,他是通过媒体得到消息。他表示,作为辩护律师,自己的职责不仅是为当事人莫焕晶争取合法权益,还有为社会探究事件完整的原因,他不后悔。“这个案子最大的社会意义是要在庭审的过程中挖掘出真相,发现案子背后物业的问题、消防的问题,还有医疗救援的问题、每个人消防救援意识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挖掘出来,在以后的社会管理中改进,促进社会进步,这才是这个案子的社会意义。如果这个案子能够公平公正地审理,哪怕这是我办的最后一个案子,我也要竭尽全力去办。”
党琳山说,他知道事关重大,离庭不是一时冲动,但确实犹豫再三。“不是说是一时冲动,之前有过这种念头,但这毕竟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我一直在犹豫,真的要做出来要下很大的决心。我19日去会见莫焕晶时,会见了差不多五个小时,我在认真地做开庭的准备,所以才花了那么长时间。”
21日上午9点27分,党琳山在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的辩护席上起身离开,审判长宣布休庭。受害者亲属期待半年、全国舆论密切关注的庭审持续了不到半小时就意外中止。杭州中院发布消息说,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或法院依法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此案。党琳山说,尽管莫焕晶表示“只要党律师”,但当天下午,他已经不能再会见莫焕晶。“21日当天下午看守所就不让我见了,说杭州中院有通知,我已经不是莫焕晶的辩护人了,后来没办法我就走了。”
党琳山介绍,自己1997年考上军校,当过十几年军人,大部分时间在一所军事院校工作,2008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近十年来党琳山在律师行业并没有多少名气,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他代理的案件,绝大部分在基层法院审理,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内,以涉及民间借贷等经济类纠纷的民事案由居多。这一次退庭引起的关注,让他几天没睡好。
退庭事件发生之后,党琳山的微博粉丝从几千人涨到上万人,但为了不给所在的律所惹麻烦,他前天最终同意删掉所有微博内容。对于有人质疑他是炒作,他反问,怎么会冒着失去执业资格的风险去炒作。“律师证都没有了,出这样的名有什么用?有的人说,‘哎呀,你终于火了’,我说我这不是火,是自焚。”
北京理工大学的法学教授徐昕介绍,广东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立案”是调查的一个步骤,而不是一个确定的处罚。“对党律师进行调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根据现在的律师管理规则,退庭是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党律师确实有可能会面临处罚。党律师可以对他的行为进行申辩,一旦要作出处罚,必须要举行听证会,党律师可以聘请两位代理人,如果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党律师还可以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律师协会在前天发表声明说,已经派人到杭州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如果发现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将依法维护,如果发现律师有违反法规和纪律,将严肃查处。同时也是执业律师的法学教授徐昕说,党琳山在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环节遇到的困难,在律师的工作中不少见,有人会放弃,有人会再想其它方式,但很少有人最终以离庭来表达抗议。“我们同样面临这样的无奈,还要考虑党律师是否有更好的方法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及追求真相。综合这样的一些因素,我个人判断可能会对他作出处罚,但希望能够从轻,以教育为主。”
庭审中止,让失去妻子和三个子女的原告林生斌很失望,他谴责党琳山的行为“不负责任”。党琳山再次表示,希望林生斌可以明白他的用意,“林生斌的遭遇确实非常让人同情,我对莫焕晶也说过很多次,这事确实把人家害惨了,她也非常后悔。但从刑事审判的严肃性、严谨性来讲,这六个月已经非常快了,坚持把事情的真相还原出来,包括对林家、对整个社会,都有好处。”
12月21日上午“杭州保姆纵火案”时隔半年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的律师党某某(下称被告律师)因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被法庭采纳而退庭,导致审判中止。被告律师的退庭行为出人意料,让本案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个打击。
据媒体进一步报道,事发后,广东省司法厅立即派出调查组赴杭州调查,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决定对党某某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立案。与此同时,广东省律师协会认为党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规定。据此,广东省律协也要求广州市律师协会正式立案调查。
而被告律师表示,其之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由其他法院审理更能排除可能的干扰,保证案件公正性。消防部门方面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司法机关未予调查取证,其申请38名消防人员出庭作证,也未得到法庭的准许。同时其表示自己此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且告知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纵火、盗窃行为均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所以不论从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上,杭州市中级法院都对此案确有管辖权。
但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又分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杭州保姆纵火案”造成受害人一家四口葬身火海,可谓惨绝人寰,后果极其严重,加上涉及消防和物业问题,在全国范围乃至国外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判断这是一起全省甚至于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应该没有任何争议。为此,被告律师请求其他法院管辖有一定道理。
不过,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之争议解决程序,即法院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管辖一般也不会发生争议,因为下级法院不可能去与上级法院争管辖权。
更没有规定律师对刑事案件管辖权提起异议的程序。也就是说根据法律条文律师找不到异议的依据。
实际上,被告律师的意思可能是杭州中院法官应全部回避此案,而这确实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回避事由,即不属于下列法定事由中的任何一种:(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因此,这一借申请管辖权异议之名行法官回避之实的“辩护策略”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本案的症结终究还是哪个法院或者哪级法院管辖此案比较妥当的问题。
对于有如此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几家法院都有理由管辖的情况下,上级法院理当对此案的管辖进行协商讨论以确定一审法院。此次浙江高院对此似乎准备不足。
事实上,多年来,司法实践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管辖始终是坚持由当地中院一审的老路,《刑事诉讼法》有关高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规定的确成为了一条沉睡不醒的条文。
假如此次保姆纵火案由浙江省高院主动讨论管辖问题,并且依据刑事诉讼法组成超过三个成员(五人、七人)的合议庭审理,其司法公正的意义或许是标杆性的。
日前,《人民陪审员法》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次草案增设7人合议庭,以满足审理重大案件的需要。这样的立法准备对于推动五人制或者七人制的合议庭走上法庭成为现实,无疑有益于刑诉法的规定不再是沉睡着的条文 。
至于律师退庭问题,我国《律师法》并无具体规定。《律师法》只是规定了几种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情形,如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本案显然不属于这三种情形。这样一来,根据《律师法》规定,如果认定律师退庭行为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将面临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刑事追责。
相信对于党某某退庭一事,律师管理机构会依法依规处理,但此次事件的讨论对于推进不同层级法院对重大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来源:央广网,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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