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司法部网站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出现这8种情况要追责
《办法》明确规定8种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存在这5种行为也要追责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4.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5.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