乜都冇 发表于 2019-02-26 23:43+ G& a* |/ e. B. Q
其实我们华人按自己的“规则”来就OK,做到大家“和气生财”就行,没必要那么多的“美国规则”,大家都“伤不起”。
, o! m" K6 d& f$ U% ^, [: l当然,有些还是稍微“原则性”些,比如,关于辞工、付工资问题,劳工法规定:
" W3 j, `' z0 Z+ W在员工离开公司时,雇主必须知道,在多久的时间内须将员工的最后一笔工资付清。如果辞职的员工给雇主起码 72 小时的事前通知(所以大家以后辞工最好给老板72个小时时间) 那么雇主须在员工最后一天上班那天付清工资。如果辞职的员工给雇主不到72 小时的事前通知,那么雇主只要在72 小时之内付清工资即可。至于被公司解雇的员工,雇主则须在员工最后一天上班那天付清工资。1 \# D7 P- ?4 x; G4 z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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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8 B9 U, T0 S; l7 @ P比如,公司解雇员工,按劳工法规定,需多付2个月的工资(认真起来、老板伤不起啊...所以美国公司最不爱解雇员工的,除非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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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w o! o ?, |, j9 l 太深奥。这些老板不懂吗。他们懂的话不会欺负员工的。我们个个有英文。这些老板早去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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