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听某个人说话听烦了,想要摆脱他时,就装出欣然同意的样子。——加缪
大家好,我是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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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不见,今天的文,是关于黑暗,人性的恶,以及,这世界一切肮脏的,不堪一说的东西,当然每次我认真写文,通常不是什么好事。
比心,爱你。
老习惯,读文前,先听歌。
热斑:《LOST IN THE NIGHT》
成都摔狗事件:
一次天衣无缝的、丧心病狂的、禽兽不如的
恶性犯罪
文:小日
我一直没写成都摔狗事件。
主要是想看看后续发展。
当然,这不是因为我怂,一是我有足够耐心,二是避免大伙节奏带偏,而今天,当我摸到黑暗深处,我决定一招KO。
关于成都摔狗事件,大家可以百度。
网上热门话题为:#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
这故事其实特别简单。
去年12月23日,小吴家大扫除,爱犬小柯基LION走丢,小吴找了整个社区,没找到,后来门卫告诉她狗送给小区两个小伙子了,然后小吴找到两个小伙子后,确定被带走的狗是自己的LION,一问之下,发现小伙子觉得狗太吵闹,转手送给了家住龙泉洪河的30所岁女子何女士(何兴丽),并将何女士的联系方式给了小吴。
随后小吴加了何兴丽的微信。
而在这名姓何的女子不断玩弄、嘲讽、恐吓、诈骗、欺辱之下,小吴只好寻求媒体帮忙,结果当小吴跑到何兴丽家的时候,何兴丽带着女儿下楼,随后,狗从高空坠落,小吴的LION后因失血过多,确认死亡。
关于成都摔狗事件的视频,各位可以完整回顾下:
成都摔狗事件
我不知你看完视频后有何感?
总之,我恶心到了。
事发后,LION的主人小吴哭成狗。
而在网络舆论下,肇事者万恶的何女士在被人肉后,在家门被泼油漆后,在被网友送花圈后,也哭成狗。
同样是哭成狗。
一头是失去家人无尽悲伤,
一边是鳄鱼流眼泪假慈悲。
随后,警方介入,何女士哭着道歉,恳求网友原谅自己。
再然后,网络有道德婊说网络暴力本身也是一种犯罪。
再再再然后,当何女士获知无法得到小吴原谅后,将小吴告上法庭后,假慈悲的何女士开始告小吴侵犯自己的隐私,在网络随意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
我不知你有何感。
我是看不下去了。
这特么什么事啊。
因此,作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作为一名认可法制社会的公民,我不能说什么“对于如此恶劣的事件再网络暴力也不为过”,我更不建议热心的网友基于愤怒而做出各种冒险。
因此,我开文写写这个事件的本质。
同时,我也希望有关部门,在执法和判断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角度。我希望有关部门能给弱者一个清晰、明确,并且公正的交代。
下面,说说我的看法。
我把成都摔狗事件,定义为:
一次天衣无缝的、丧心病狂的、禽兽不如的恶性犯罪。
禽兽不如,一条生命又没了
我不接受所谓的何女士是法盲的设定。
首先,这是一次丧心病狂的恶性犯罪。
在小吴联系上何女士的时候,何女士并没第一时间交换小吴的私人物品。
这就是故意的,有预谋的抢占他人的合法财产。
当然,何女士的行为不仅是抢占,霸占,不归还。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她分别挑衅、勒索、恐吓、羞辱和迫害。
1:在小吴和何女士有商有量去沟通LION的问题时候,何女士首先是挑衅,动不动就拿“狗肉店”说话,她趾高气昂地一边霸占他人的私有财产,一边用最恶毒的语言去挑衅小吴。
首先,是何女士对小吴的挑衅
恐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并无以“恐吓罪”命名的刑法条文。但实际上已经有其它条款做了恐吓行为的刑事处罚,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这个是纯恐吓的情况,如果还附带了其它情况则是: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其次,在挑衅过后,她开始勒索小吴,先从LION的狗粮开始,到最后说要10000块钱买一条狗,在这里,事件已变质了,压根不是什么民事责任了,而是刑事责任了。
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别急,接着,何女士开始了恐吓,她以自己女儿喜欢不喜欢,不喜欢就杀掉为借口,开始恐吓小吴,她甚至拿家中的兔子做例子,来碾压式地恐吓小吴。这行为的本质,也是刑事了,等同于为了勒索而实施的恐吓。
4:再接着,何女士开始人身攻击,开始基于人格上的欺辱,在小吴苦苦哀求的时候,她竟:要小吴发一张自己生气的照片。
我想,任何一个人被如此羞辱,谁都不会有好脾气的吧。因此,别说什么小吴侵犯何女士的隐私,一切行为的诱因就是何女士变本加厉的迫害。
5:而说到迫害,最狠的,最歹毒的是何女士竟然说要找人去强奸小吴。
这基本就构成预谋犯罪了。
这压根就不是什么民事责任,什么损害私人财产罪之类在何女士的犯罪事实跟前,显然太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定义、量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别站着说话不腰疼,也别说什么网友冲动只知道网络暴力。整个摔狗事件让民众愤怒的原因在于:
这不仅是一条狗命,
这显然是一条完整的犯罪事实。
其次,这是一次禽兽不如的恶性犯罪。
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确定,当小吴和媒体去找何女士时,在门口时,还能听到LION的叫声,而当打开门后,发现狗没了,最后发现狗窝和绳子和狗的尸体就在住所的正下方。
很多人容易被禽兽不如的何女士误导。
在说到狗坠楼的问题上,何女士说,她只想气死小吴,不是为了杀狗,而是想把狗放了。
且不说,这种“我得不到的你也甭想得到”的心态有多糟烂,我们只说两点:
第一点,何女士的摔狗行为就是为了毁灭证据。这在有预谋的迫害他人的刑事案件中,就是“罪上加罪”。
第二点,从绑着狗身体的布绳,狗尸体的地点,以及狗窝的落地点来看,这哪是把狗放到楼下,而是把狗捆绑在狗窝里直接扔到楼下去。相信各位有点物理学知识的朋友,都可以看出来。
刑事诉讼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所以,何女士什么“我养过四条狗,我并不会杀狗”的说法,全是狗屁。
以上就是何女士的屁话
再次,这是一次天衣无缝的恶性犯罪。
为什么说天衣无缝?就是说
“何女士并不是法盲,而是她故意寻找法律缝隙”。
在虐待动物方面,国家尚未立法,很多人以为自己可以对动物随心所欲,于是,他们在法律边缘,以动物为借口,为支点,各种挑衅人性,挑战社会道德。
作为故意作恶的何女士,她心里更是明镜似的。
大家别看她哭成泪人,在她的犯罪心理层面:
她是暗爽的。
她一天不被定罪,她都是暗爽的。
因为:
她成功杀死了小吴的狗,
并且法律拿她没有办法。
她知道,只要自己哭几下,道歉几下,自己就没事了。
人们最终会遗忘掉她。
然后她还能继续做她所谓的教育咨询,皮包公司。
一想到这样的人竟能做教育咨询,怎么想都后怕。
所以,我说这是一次天衣无缝的犯罪,因为:
哪怕你视你的狗为家人,目前的法律都不会把别人杀死你的狗等同于杀死你的家人。
虽然,目前国家法律还不健全,但我仍希望相关机构多用心,多结合我上述所说的几点。
这不是民事案件,而是刑事案件。
因为,幸亏事件被曝光了,不然,搞不好,真有人会去伤害小吴。
你看,何女士的微信聊天说得多清楚:帮我收拾一个人,帮我睡一个人。
这特么是要强奸,还是要杀人?
因此,这早已构成刑事犯罪了。
如果你是小吴父母,你不害怕吗?这行为难道不够恶劣?
最后,留几句话,给大家。
我最近有看比特币,也有看区块链。
虽然,我不建议各位去冒险,去成为被别人割韭菜的对象。
但我还真的挺希望在每个公民的信用、犯罪和行为上,构建一个区块链的。
因为:
我愿后来人,永远不忘作恶者之恶
我愿后来人,永远DISS作恶者。
最后我想再多说一句。
姑且当我是乱说的吧。
作为同样是孩子的父母,我真心为何女士的女儿感到可怜、寒心。
为人父母,是很多事情的第一把标尺
人常说禽兽不如禽兽不如,说的是对禽兽而言,它们一切的杀戮是为了本能,狮子吃饱了,就不会滥杀无辜,但人不会,人不为吃饭、不为保暖,竟可以轻易判定一个生物的生与死。
这样的禽兽不如,当然,连狗都不如。
生生世世,万物循环,前世今生,因果报应。
何女士,祝您好运。
呵呵。
比心,爱你。
我是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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