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新华社、南方都市报
1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其中就报告国有资产的流程、报告人、内容、重点等做出详细规定。
《意见》就首次确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背景作出说明——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财富。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既是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这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都具有积极作用。
《意见》指出,此前报告中,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人大监督职能发挥也不够。此次中央发文,便是“问题导向”,通过建立规范的报告制度,来解决底数不清、管理不够公开透明,监督不够有力等问题。
《意见》要求,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国务院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在报告方式上,《意见》则规定,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来说,在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进行口头报告,综合报告中要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而在届内其他年份,则需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意见》中还明确了报告的程序和监督机制。按照规定——
在审议报告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建议,交国务院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审议报告时,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需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审议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将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与此同时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意见》还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国务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10月份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届时,国务院将书面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口头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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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杨继红 主编/王兴栋
编辑/史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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