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上访人员当维稳对象!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说,不能简单把信访与维稳等同起来,更不能把上访人员当作“维稳对象”,这是与法规规定相悖的。
关于信访和维稳的关系,张恩玺表示,信访工作通常讲三句话,第一句叫“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这是第一位的任务,是信访工作的核心;第二句叫“及时反映社情民意”,这是信访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体现;第三句叫“着力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解决信访矛盾和问题,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张恩玺认为,“信访”与“维稳”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从工作理念上看,信访的实质是维护权利,这是维护稳定的基础,而维稳的实质是通过维护社会稳定来达到维护权利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具有一致性。
张恩玺强调,从工作方法上看,信访工作主要是通过倾听群众呼声,来了解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这一点与“维稳”是有区别的。不能简单把信访与维稳等同起来,更不能把上访人员当作“维稳对象”,这是与法规规定相悖的。
截访就是违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惩不贷!
我们知道,作为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特别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今天,各种矛盾的出现是十分正常的,一些矛盾在当地难以得到处理,向上一级反映也是合法的渠道,可我们的一些地方官员在错误的政绩观指导下,未能很好地解决群众的问题而引发群众与政府间的矛盾,却又不愿意将本地的问题暴露出去,就一味地采取“截访”、“控访”措施,甚至威胁上访者,从而激化上访者和政府间的矛盾。换句话说,“截访”、“控访”的力度越大,说明地方政府的心里就越是有鬼。
出现“截访”问题,也证明了当前群众上访的渠道极不顺畅,群众的一些问题难以解决并且没有说话的地方。据说北京有个著名的上访村,媒体还曾对此进行过报道,租住在该村的全国各地上访者不在少数,有的已经在那里住了十几个年头,虽然这里环境恶劣,但生活费用低廉,上访者普遍过着赤贫的生活。可以肯定,这些长期上访者中,绝大多数都是有冤情的,否则谁会去受那个罪?可在地方政府普遍“截访”、“控访”的情况下,还有如此之多的人长期住在北京上访村等待有关信访部门接待,说明这些部门的信访接待机制还存在着较多的漏洞,没有真正达到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百姓排忧解难的目标。
目前人民群众有冤上告到国家信访局,都是转回当地查处,致使乡村官员乡匪村霸有恃无恐地欺压百姓。有些地方官员说道,你别说告到北京,你告到联合国去我也不怕,最后还得转回来当地查处。信访,应该是群众和政府沟通的一座桥梁,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件利器。“截访”则正好与国家设立信访机构的初衷格格不入,建议国家司法机关对“截访”者给予限制。地方政府对上访者“截访”不但花费巨大,还造成了矛盾的积累,堵塞民意通道。只要能以“权为民所用”的真情认真去工作,不是“截”而是“护”,不是“堵”而是“疏”,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建议政法机关主动全面清理冤案
中共十八大以来,决策层要求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纠正冤错案件,最高司法机关陆续出台文件,强调贯彻“疑罪从无”司法理念。五年来,冤案平反的实际效果备受各界关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分析,冤案是原本无罪者被判有罪的案件,实践中量刑畸轻畸重不太公正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错案,但不是冤案。以此为前提,他认为,“十八大以来,我们赢得了冤案平反比较有利的时机。”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最高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称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共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
但在陈光中看来,目前冤案平反的数量不是很多。“平反的冤案比过去有明显增加,我们要肯定这个成绩,但又不能很乐观。”
他给出两点理由。一方面,据他了解,目前要求平反的疑似冤案不在少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有利加以解决,而且诸如念斌案、缪新华案等冤案平反往往需要司法机关、律师以及社会力量付出艰苦的努力。
陈光中建议,今后平反冤案应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比如,应当主动、全面地清理那些在监狱服刑者申诉不止的案件,特别是当年作出留有余地判决、疑案从轻处理的案件。
另一方面,平反陈年冤案的同时,是不是有新的冤案产生?陈光中认为,法律界要有忧虑意识。“实际上我这几年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现在有可能发生新的冤案的重点在反腐败这一块。”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绩显著。陈光中提醒,肯定成绩的同时要坚持辩证思维,比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打老虎”案件冤的可能性极小,但有的“拍苍蝇”案件办得比较粗糙,存在庭审时行贿证人不出庭或者出庭后公开翻供等问题。“现在我有些担忧。反腐败的成绩并不能掩盖冤案方面的瑕疵或者说不足。”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陈光中提醒立法及实践应积极回应现实问题,重点防范可能产生冤案的风险。
针对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问题,陈光中提出三点建议: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强律师有效辩护、坚持疑罪从无理念。“我觉得应该进一步强调律师有效辩护。相当多平反的案件中都有律师在发挥作用,但律师参与总得来讲明显不够,所以我觉得律师有效辩护以及法律援助都应该加强,要给律师创造更好的条件。”他说。
疑罪从无是指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法治发达国家通用的刑事司法理念1996年写入中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再次修法时得以沿用。作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开拓者和奠基者,陈光中观察,20年多来,该原则在实践中遇到很多困难,最关键的是有的司法人员将疑罪从无异化成疑罪从轻,造成诸如聂树斌案等错案。
陈光中分析,疑罪从无本身冒着放纵犯罪的风险,但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司法机关还是要下决心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他有用“100-1=0”的道理来阐述这一问题:“也就是说法官办了100个案件,99个对了,但有一个冤枉了无辜,那么之前99个案件的功劳就是零,放纵了10个坏人污染的是流水,但如果冤枉一个人,污染的是水源。污染水源,留下的水全是污水。”陈光中表示,冤案对司法公信力的危害极大,实务部门应该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下决心平反冤错案件,而不是受制于被害人、真凶等因素。
中国的刑事申诉不受次数、时间限制,有论者提出,应完善刑事申诉制度,“申诉不能没完没了”。陈光中研究世界范围内法治发达国家的做法后提醒,对申诉的限制不应包括无罪变有罪的冤案,任何民主法治国家,凡是冤案的申诉都不受时间、次数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