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27号上午,福州某医院内,医生又通知交钱了,迫不得已,胡女士向邻居借了一万块钱,这些钱,是她为丈夫林先生筹集的救命钱。林先生如今躺在骨科病床上,伤势严重,不能动弹。他的家人向记者讲述事情的经过…..
在长乐松下镇大东海集团厂区后的一块空地上,有一座土丘,这里堆放着小山般的土渣,土渣里隐约可见一些残留的钢筋。
这些废铁当地的回收价约八毛一斤,平日里时不时有人来这捡点废铁卖钱,林先生也是当中的一员。事发当天,一辆货车在倒车过程中将林先生卷入了车轮下。
虽说捡回了一条命,但医生告诉林先生家人,这伤没个两年起不了身,这消息对林先生家人无疑是晴天霹雳。
因为事发地属于厂区,于是他们找到了厂方,希望对方给予补偿,但工厂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倾倒的土渣是工厂的东西,林先生的行为是在“偷”。
对于这个说法,林先生妻子胡女士觉得非常地委屈,她说空地既没有护栏围着,也没有人管理,保安也没告诉他们不能捡,他们也是看到其他人来捡了,这才跟着来了,这哪能算偷呢?
《律师在现场》的
公益律师陈文飞
在实地调查后认为,
林先生捡废铁的行为
并不构成盗窃。
公益律师 陈文飞:
就我自己个人来看,这应该是一个类似于一个废弃场的地方,那么老百姓拾取这些废弃物,根本不可能构成盗窃。
陈文飞律师认为,林先生事故的赔偿,应首先明确各方责任划分,涉及证据、现场情况调查,但作为肇事司机的领导,长乐大东海集团建设工程部的相关负责人却始终在回避。
这位负责人让公益律师直接去找长乐松下派出所,通过派出所,我们仅得到了肇事司机的联系方式,可等联系上了肇事司机,他先是答应见面,随后又告诉公益律师说:“厂方领导不让自己出面,要沟通还是得找厂方……”
一圈下来,最后公益律师一行人来到了长乐松下镇政府,并见到了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一名负责人。
长乐松下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人:
当时这个定性不是安全生产事故嘛。定性他们只是定性为事故,意外的一个事故。当时也不是生产作业,你不是进去生产作业。所以这个不能定性为安全事故。比如你要赔偿或者什么东西,你要找综治或者司法这边进行调解。
那么,
发生在林先生身上的这起事故,
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定?
林先生一家又该如何获得赔偿?
公益律师认为,林先生最终伤情稳定之后,其伤残鉴定结果,将成赔偿的重要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建议事故责任方在现阶段积极介入,能够减轻将来面临的赔偿。
福州长乐区松下镇宣传委员:
我们下一步也会根据公安部门的查勘结果,引导双方,就是工厂和事主,双方坐下来协商。
1按照目前掌握到的情况,这起事故该如何定性?
我们认为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即发生在正常交通道路以外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交通道理事故处理。
2需要对林先生受伤负责的责任方有哪些?责任如何分担?
主要的责任方是肇事司机,如果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是处于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者,如果林先生在本起事故中自己也存在有一定的过错,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责任分担比例的问题,因为现有的证据并不完全,比如事故车辆是否完好、符合通行标准,司机是否持证等;需要待后续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勘察后进行认定。
3当事人现在没有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警方是不是应该为当事人提供?
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警方一定要出具给林先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这也是林先生后续主张权利的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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