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中心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2016-2018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停福建好安心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鼓楼第一分店、鼓楼区第二分店、鼓楼区第六分店、福州大参林贸易有限公司鼓楼区西洪路分店、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梅峰分店省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服务3个月(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暂停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十二分店省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服务3个月(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暂停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店与第六分店、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店、福建省逸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九分店与第十九分店、福州市海王星辰金山碧水紫竹苑小区分店、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分店、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国药商场省本级医保定点服务1个月(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此外,省医保中心还将对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鼓西店、福建康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鼓楼区鼓西路分店与铜盘路分店、福建省康利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五分店与第十六分店、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福州市鼓楼区祥和宜又佳医药商店、福州兴北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街第二分店、福建好安心大药房福州鼓楼区鼓屏路分店、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分店、福建康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鼓楼区鼓屏路分店与花园路分店、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鼓楼区华林路分店、福建省逸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分店、第六分店与第八分店、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分店、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店、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火车站医药商店、福州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分店(三和堂)、福州市保春堂医药有限公司仓山区第六分店、福州市仓山区一心堂大药店、福州市鼓楼区达明药店、福州市鼓楼区三茂医药商店、福州市晋安区时珍堂医药商店、福州市台江区康乐大药房、福州兴北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茶亭分店等27家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约谈,并要求以上机构针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就在同一天,
医保新政策出台:
如今,药店卖的东西越来越多元化,除了药品、医疗器械等医药商品,还有不少的日用品。不过,从明年起,这些非医药类用品将退出药店。
12月4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的通知。
通知指出 ,201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和福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禁止在经营场所内陈列和销售日用百货、食品等非医药相关商品。存量部分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理下架。
不过,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的范围限于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等费用。
另外,各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职工进行医保刷卡结算时,对购买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非参保人员本人购买者,应在要求出示参保人员和购买者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进行核对的基础上,进行造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双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买时间等。登记的信息需保存3个月以上,以便核查。
省、市医保中心要求各定点零售药店即日起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2018年1月1日起,两部门将组织稽核队伍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文件规定仍旧陈列非医药相关商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将给予暂停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以上的处理。
此前,厦门出台医保监管三个管理办法,新政出台后,将充分保障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分子的违规行为,形成公平的定点医药经营市场及良好的购药就医环境,实现“规划、规范、规则”的精细化监管,从源头上遏制违规的苗头。
存在转借社保卡,倒卖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器械、医用耗材等12种行为的将被纳入监控范围、限点就医。
存在将美容、养生、保健等非医保项目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超范围诊疗等22种行为需限期整改。
存在不按规定核验社会保障卡、将医保服务权限转由他人使用等22种行为将被信用记分并暂停相应时限的医保服务权限。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医保新政首次引入“医保规划”概念和措施,对本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定点医药机构规划建议。
对违规参保人采取分级监控措施。参保人有十二种违规行为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对其发生的就医行为进行一级监控,限点就医。一级监控期间,参保人再次发生十二种行为之一的,经办机构暂停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即时刷卡结算医药费用,纳入二级监控。
打造医保智能监控体系,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保新政明确提出“定点医药机构需按医保管理要求保管、提供各类相关材料,上传相关信息,接入或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审核系统配合视频监控,提高现场取证能力,将监管重点从医疗机构延伸到具体的医疗服务行为全过程,强化事前提醒功能。
对医保服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服务人员考核、违规处理等情况进行诚信记录和管理,累计两次在记分周期内满12分的或因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成为本市医保服务人员,并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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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料来源:东南快报微信、厦门发改委
转自: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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